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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圩镇人大上半年工作总结

浏览次数:3257作者:发布时间:2011-07-04

  2011年以来,我镇人大在县人大、镇党委的指导和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加强民主与法制宣传,不断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开拓创新,扎实工作,较好地完成了人大工作任务,为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加大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切实提高代表素质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我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因此,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工作,增强全民法制意识,提高代表素质是镇人大的一项重要工作。3月份,我们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先后对《宪法》、《婚姻法》、《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物权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作了多次宣传。(一)是积极开展代表活动,组织代表学习《代表法》、《选举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二)是坚持利用学习科学发展观、十七大精神等形式,组织镇村干部学习人大工作法律知识;(三)是充分利用镇政府公开栏、横幅、板报等,加大宣传;四是组织学习订阅的《中国人大》、《滁州人大》、《江淮法制》等刊物,供代表学习。经过努力,我镇群众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代表素质进一步提高。
  二、坚持党的领导,加强人大监督
  
坚持党的领导是人大工作的一项原则。没有党的组织领导和支持,人大工作就不可能得到很好的开展。人大监督有法律监督,也有工作监督。坚持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进行监督工作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我们必须依法行使;监督的责任是岗位决定的,必须依法履行。我们除了在人大会议期间要听取和审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报告外,对其平时的工作也依法进行监督。我们的人大代表来自不同的岗位,平时所从事的工作本身就在人大的监督之列。我们上半年以来,共组织了对惠农资金发放、民生工程、私立学校招生、阳光村务管理镇“八大工程”实施等进行了认真监督,促进了工作进展,为全镇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积极主动,切实开展好代表活动
 
   1、按时召开人大例会。今年4月9日,我镇人大及时召开了人大例会,并及时向党委汇报,切实做好会前宣传、通知代表、材料准备等各项工作。会议审议通过《政府工作报告》、《人大工作报告》,并补选了孙永苍、刘长林、林刚等三位副镇长,充实了领导集体力量。对会议期间代表们提出12条建议和议案,其中如“村村通”公路修建、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湾孙水库灌渠疏浚工程等议案经过镇人大认真梳理,已列入政府工作计划,交由部门办理。其他限于条件暂时无法解决的也都向代表做好了解释、答复工作。
  2、继续积极开展“一个载体,两项制度”活动。把2011年做为“一个载体,两项制度”活动巩固年,下大力气做好相关工作。充实完善活动实施方案和具体活动安排。自元月份以来,组织了六次代表接待选民活动,72名代表都参加了一次接待活动,收集各种意见和建议21条;分别于3月10日和6月10日,在五个代表活动室组织了两次的代表述职活动,共有20名代表向选民述职,并接受了选民测评。
  四、认真做好联系代表和代表联系选民工作
  
人大主席联系代表,并督促代表密切与选民的联系,倾听他们的心声,了解社情民意,为他们解决力所能及的问题,是主席的工作,也是代表职责,是更好的做好人大工作,发挥人大作用的保证。在平时的工作中,能经常利用下队的机会,加强与代表的联系,了解情况,同时督促代表密切与选民的联系,掌握群众的所想、所思、所盼,及时向镇人大反映。要求我们的村两委要重视人大工作,在开展村中心工作时,要吸收我们的人大代表参加,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这方面工作多数村做的较好。坚持每个代表联系一名困难选民,帮助解决力所能及的问题。许多代表较好地发挥了作用,帮助联系户解决农业生产、留守儿童入学等问题,我们的代表用自身的行动赢得了群众的尊重、拥护。
  五、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稳定是一个地方和谐发展、科学发展的先决条件,事关发展大计。在做好自身工作的同时,积极投身于信访维稳工作当中。在党委书记亲任组长的信访维稳领导小组中,主动挑起重担,处理日常事务。牵头起草《吴圩镇信访维稳工作意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坚持月考核、年总评,重过程、重化解、调解十余件信访案件,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维稳局面的好转。
  半年业已过去,在县人大指导和镇党委的正确领导以及代表的大力支持下,我镇人大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有一定的差距。一是代表组活动开展不够正常、全面。二是镇人大与代表、代表与选民的联系还不够密切。三是由于镇、村财力有限,代表和群众所提的议案和建议无法一一得到解决,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逐步解决落实。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