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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决定任免张静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浏览次数:4771作者:发布时间:2011-09-05

 定人常[2011]15号 

县人民法院:

2011年8月31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任命:

张 静为县法院执行一庭庭长;

张华昌为县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刘武平为县法院立案庭庭长;

杨明武为县法院池河人民法庭庭长;

陈 玲为县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李保林为县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肖明斌为县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俞斌为县法院执行一庭副庭长;

王 敏为县法院执行一庭副庭长;

魏祥继为县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

宋广胜为县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

姜 军为县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崔 鹏为县法院炉桥人民法庭副庭长。

免去:

王家虎的县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张 静的县法院执行庭庭长职务;

魏祥继的县法院执行庭副庭长职务;

俞 斌的县法院吴圩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张华昌的县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刘武平的县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杨明武的县法院池河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姜 虎的县法院审判员职务;

杨 帆的县法院审判员职务。

 定远县人大常委会
201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