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4771作者:发布时间:2011-09-05 |
定人常[2011]15号
县人民法院:
2011年8月31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任命:
张 静为县法院执行一庭庭长;
张华昌为县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刘武平为县法院立案庭庭长;
杨明武为县法院池河人民法庭庭长;
陈 玲为县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李保林为县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肖明斌为县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俞斌为县法院执行一庭副庭长;
王 敏为县法院执行一庭副庭长;
魏祥继为县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
宋广胜为县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
姜 军为县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崔 鹏为县法院炉桥人民法庭副庭长。
免去:
王家虎的县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张 静的县法院执行庭庭长职务;
魏祥继的县法院执行庭副庭长职务;
俞 斌的县法院吴圩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张华昌的县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刘武平的县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杨明武的县法院池河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姜 虎的县法院审判员职务;
杨 帆的县法院审判员职务。
定远县人大常委会
201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