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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题询问实施办法

浏览次数:2194作者:发布时间:2012-07-05

  6月30日,定远县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经过审议,通过了《定远县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县人大常委会对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不力、不到位的单位开展专题询问的监督行为。县“一府两院”对专题询问落实办理不到位的,县人大常委会将依法启动质询等监督手段督促落实。
  暂行办法共有12条,包括法律依据、基本原则、议题确定、程序安排、时限要求、公开办法以及处理结果等。一是明确询问的内容。询问内容为人大代表所提议案和建议涉及的事项。二是明确提出询问的主体。主要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县人大代表,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和乡镇人大负责人。三是明确询问的对象。应当是询问问题所涉及到的 “一府两院”负责人或其相关组成部门负责人。四是明确询问的答复。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当场口头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说明原因后,可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答复。五是明确询问的公开。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会同办公室将整理后的询问情况报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函告被询问对象和相关部门。六是明确询问的督办。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对询问事项的落实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对办理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不满意的,常委会将依法启动质询等监督手段,将询问推向更高层次,以保障监督效力。(彭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