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浏览次数:1733作者:发布时间:2013-03-05 |
为提高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日前,定远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定远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审议意见的结构应包括对工作的总体评价、存在的问题、改进意见和建议,以及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处理情况的时限等;内容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重点突出、客观明了、符合实际、便于操作;处理程序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后五日内,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归纳整理,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转交“一府两院”研究办理。
关于审议意见的处理,“一府两院”应当自收到审议意见两个月或者主任会议指定时间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承办单位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实地察看,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建议,或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对办理落实审议意见情况进行检查、调查,并根据跟踪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检查、调查情况。
对“一府两院”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常委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对审议意见办理报告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责成“一府两院”继续办理,并在下一次县人大常委会议重新报告,再次测评。再次交界后仍不满意的,将启动质询等监督手段,直到审议意见落到实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满意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