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任免夏永春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浏览次数:2938作者:发布时间:2016-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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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人常[2016]19号
县人民法院:
2016年6月30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一、免去:
夏永春的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黄家河的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刘兴海的县人民法院定城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吴少杰的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张 静的县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庭长职务。
二、任命:
刘兴海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吴少杰为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张 静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行政审判庭庭长。
定远县人大常委会
201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