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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浏览次数:4708作者:发布时间:2017-05-09

1、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内务司法工委)是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向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2、在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督促、支持对口联系单位正确执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及人大的决议、决定。

3、为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审议有关议题,做好会前准备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

4、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工委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5、受理属于本工委工作范围内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材料,并妥善处理。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同意后组织调查,写出调查处理报告,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6、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安排,承办对口联系单位的评议和述职工作事宜。加强与对口工作单位及有关部门的联系,经常深入基层,搞好调查研究,掌握情况。

7、对全国、省人大常委会下发征求意见的与本工委工作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讨论稿),组织讨论并将修改意见整理上报。

8、及时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