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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人大常委会出台代表履职评估办法

浏览次数:6018作者:发布时间:2018-09-03

    近日,定远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加强代表履职管理,激发代表履职热情,规范人大代表履职评估工作,完善代表退出和连任机制,结合外地经验和本县实际,出台了《定远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评估办法(试行)》。《办法》对履职评估主体、履职评估对象、履职评估主要内容、履职评估时间、履职评估方式、履职评估等次、履职评估结果运用等作出具体规定。

    该办法对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和自身形象等情况划分为19项内容,采取量化打分,根据得分情况确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实行“每年一评,届末总评”。每年一评根据年度得分情况确定履职评估等次,届末总评依据每年度履职评估分值进行加权确定。代表履职评估的结果作为代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年度履职评估等次为优秀的代表按不高于代表总数10%的比例确定为履职模范代表予以表彰。届末总评后,在履职评估等次优秀代表中按代表总数三分之一左右向县委推荐连任代表初步人选。办法还明确了违纪违法的代表处理原则:被立案查处的,暂停当年评先评优;受到党内、政务警告以上处分的或代表职务被暂停的,当年评估等次为不称职。代表两年履职评估等次为不称职或三年履职评估等次为基本称职的,应规劝其提出辞职。代表因严重违纪违法等失去代表性、先进性的应引咎辞职。

    定远县人大常委会下一步将建设代表履职服务平台,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努力实现人大工作平台网络化、代表履职渠道信息化、监督方式实时化、履职方式智能化,使人大工作更加便利、迅速、高效,代表履职更加积极、主动。(定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