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浏览次数:2220作者:发布时间:2018-12-11 |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加强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法治定远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关于公益诉讼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和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依法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确立的特殊诉讼制度。县人民检察院要切实担负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责任,通过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提起诉讼等各种方式,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要依法督促和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对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加强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作用,通过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及时解决侵害公益问题,实现公益诉讼的最大效率、最大价值。要加强公益诉讼的组织领导,强化司法办案专业化建设,配强公益诉讼力量,提高公益诉讼业务能力,确保公益诉讼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认真处理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对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督促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要求依法履职的书面检察建议,要认真研究处理,对确属行政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积极整改并限期书面答复,不得以各种理由推托、延迟落实和反馈;对无正当理由不整改、不纠正的,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责任单位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或移送纪检监察部门问责。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需要调查、取证、核实情况的,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
三、切实做好公益诉讼的应诉执行工作
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县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要支持配合司法机关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出庭应诉、判决执行等工作。公益诉讼案件开庭,被起诉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县人民法院对公益诉讼案件作出支持县人民检察院诉讼请求裁判的,根据公益诉讼裁判无须申请,自行交付执行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在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规定的时间内自觉履行职责;不履行或懈怠履行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有效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保障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监察委、各行政机关就公益诉讼工作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并就办案中发现的具体问题会签文件。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县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工作联系机制,积极支持配合县人民检察院的公益诉讼工作,健全行政执法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与检察监督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专项协作,为顺利开展公益诉讼创造条件,促进依法行政。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经费保障,将县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中所需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环境监测、鉴定评估等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五、着力营造支持公益诉讼的舆论氛围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检察院要组织好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着力提高人民群众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知晓度。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监督和评价作用,引导社会正确认识公益诉讼工作,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敏感案件要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推动形成全社会理解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良好舆论氛围。
县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定期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专项报告,组织人大代表视察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督促检察机关依法履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理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事项,确保这项工作落到实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公益诉讼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高水平建设现代化美好新定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定远县人大常委会
201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