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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定市人大代表向县人大常委会 述职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3077作者:发布时间:2019-07-09

(2019年6月28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市人大代表与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述职是指驻定市人大代表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本人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等情况。
  第三条  述职采取书面述职和口头述职两种形式。书面述职每年一次,述职报告于十二月底提交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安排三至五名市人大代表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口头述职,并开展评议。
  第四条  述职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接受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宪法、法律法规等情况。
  (二)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履行代表职责情况(审议各项报告、提出议案建议及被采纳情况等)。
  (四)闭会期间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和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代表小组活动、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代表培训等情况。
  (五)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反映社情民意,征集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六)参加学习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行职责能力情况。
  (七)履职方面存在的不足、改进措施以及今后努力方向。
  第六条  口头述职的基本程序:
  (一)确定口头述职代表。每年七月份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投票确定述职人员,并通知代表做好准备。
  (二)开展述职评议。在每年十二月份召开的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代表述职报告并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三)反馈评议结果。将评议等次和评议情况反馈给述职代表,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每年底将代表述职情况综合评估记录存档,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