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浏览次数:34186作者:发布时间:2019-07-11 |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部署要求,日前,定远县出台《中共定远县委关于建立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县政府负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监督职责。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是党中央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党和国家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对于增加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度、提升国有资产管理公信力,对于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管好人民共同财富、加强人大依法履职等,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明确了报告方式和重点。规定县政府每年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依法由县政府负责同志进行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在每届县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届末年份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并口头报告;其他年份在提交书面综合报告的同时就一个专项情况进行口头报告。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确定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重点。
《意见》对审议前的调研、专项报告的送交,审议时县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审议后审议意见的处理和落实整改等程序作了明确要求。同时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实施、审议意见和决议落实情况、国有资本服务国家战略目标、推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情况等10个方面的审议重点。
《意见》的出台,有利于更好全面摸清国有资产“家底”,为向全县人民交出国有资产“明白账”“放心账”奠定坚实基础。(查小明)